SERVICE GUIDE
業務指南 —
一、什么是商品商標? 商品商標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采用的, 區別商品來源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的標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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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服務商標? 服務商標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提供的服務上采用的, 區別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的標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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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么是注冊商標?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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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標的本質作用是什么? 商標的本質作用是區別商品的來源或服務的提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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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中國的商標權有哪些特征? (一)、專有性。一個商標只能歸注冊人所享有,其他任何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不得在與核定商品相同或類似范圍內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否則構成商標侵權。 (二)、地域性。經中國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 其所有人的專用權被限定在中國領域內。 (三)、時效性。在中國注冊商標有效期為10年,有效期滿后,商標權人如果希望繼續使用并得到保護,須在到期前一年內辦理有關續展手續并繳費。期滿后半年內續展的,需要附加延遲官費。商標續展的次數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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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什么標志是可以注冊的?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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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什么要注冊商標? (一)、商標注冊證是商標所有權和有效期的證據。 (六)、在先商標注冊可以防止他人注冊相同或近似商標。 (七)、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具有專用權,對擅用商標者可提出侵權訴訟, 或對后來的沖突商標提出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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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什么是商標查詢?申請前有必要查詢嗎? 商標查詢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冊申請前,向商標注冊主管機關查證其欲申請的商標是否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與已注冊的或在先申請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查詢不是商標注冊的必經程序,但為了減少與在先權利商標沖突招致駁回而帶來費用損失和申請時間拖延的可能性, 很有必要進行申請前的查詢。但如果申請人認為其欲申請的商標獨創性強、與在先權利商標沖突的可能性小, 也可以不經查詢直接提出注冊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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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商品和服務是如何進行分類的? 中國基于《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第十版制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 共45個類別,1-34類為商品類別,35-45類為服務類別。《區分表》中還加入了一些有中國特色的商品。一般說來,一個商品在商品分類表中有正規名稱時,應使用分類表中的規范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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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商標注冊申請是否要按每個類別分別提出? 可以選擇單類一申請或多類一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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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什么是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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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哪些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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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商標注冊包括哪些程序? 商標注冊程序包括:商標注冊的申請、審查(形式、實質)、審定并公告、注冊并公告四大程序。形式審查是指對申請文件和指定商品和服務的補正, 實質審查是指對商標的注冊性和是否與在先權利相沖突的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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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是以申請在先為原則嗎? 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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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商標注冊需要多長時間? 商標申請經法定的必經程序進行順利的情況下,一般約需15個月。但若該商標申請在審查程序中出現商標局核發補正通知、審查意見的情況,或者出現商標申請被初步審定公告后遭他人異議或商標申請被駁回后申請復審等情況,商標申請最終獲準注冊則需要更長一些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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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在中國可否提出系列商標的申請? 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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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什么是駁回申請?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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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什么是《商標公告》? 申請注冊的商標經商標局審查后,認為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稱為《初審公告》,也是作為對商標申請人的通知。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不等于核準注冊, 只有在三個月公告期內無人提出提議或者提議裁定不成立的情況下,由商標局刊登注冊公告后,該商標才被核準注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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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什么是異議程序?誰可以提出異議?異議期有多長? 異議程序主要是征詢社會對初步審定商標的意見,實行商標審查工作的社會監督,其目的在于公正、公開進行商標確權工作,有助于及時糾正商標審查工作中的偏差。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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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什么是駁回復審?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商標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申請,分割后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需要分割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提出分割申請。商標局收到分割申請后,應當將原申請分割為兩件,對分割出來的初步審定申請生成新的申請號,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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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什么是異議復審? 商標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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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注冊商標的有效期是多少年?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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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商標注冊后必須使用嗎?不使用會導致什么后果? 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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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什么時候應該提出續展申請?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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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什么是轉讓?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申請也可以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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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轉讓必須包括商譽嗎? 可以包括也可以不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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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什么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備案材料應當說明注冊商標使用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等事項。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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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什么情況下可以撤銷注冊商標? 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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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什么情況下可以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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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有哪些?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實施條例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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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什么是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是指根據 1891年4月14日于西班牙首都馬德里簽定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 中文簡稱 “馬德里協定”)或根據1989 年6月27日在馬德里通過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 中文簡稱“馬德里議定書”)及其共同實施細則建立的馬德里聯盟成員間的商標注冊體系。截止2014年4月15日止,馬德里聯盟共有92個成員國或政府間組織(或統稱為締約方), 由馬德里協定(55個)和馬德里議定書(91個)的締約方組成。我國1989年10月4日加入馬德里協定,1995年12月1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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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什么是國際注冊的領土延伸? 領土延伸指國際注冊的商標申請人或所有人向馬德里體系締約方所提出的商標權保護的專門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只有進行領土延伸,才可能在指定的馬德里體系締約方內得到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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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如何選擇指定締約方? 如果基礎商標僅取得國內受理通知書,尚未注冊成功,則除阿爾及利亞不可以指定,其他締約方均可以指定;如果已獲得國內注冊證,則所有締約方均可指定。具體根據申請人的需要進行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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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什么是國際注冊證?國際注冊證是否代表馬德里申請已注冊成功?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對符合要求的馬德里申請在國際注冊簿上進行登記,同時向申請人頒發《國際注冊證》并通知各指定締約方的商標主管機關。 《國際注冊證》的內容包括該馬德里申請的所有信息,如國際注冊日、國際注冊到期日期、注冊人信息、商標、指定商品/服務、以及依據協定或議定書所指定的締約方等。 《國際注冊證》表示該馬德里申請已在國際注冊簿上登記,并不代表在各指定締約方已注冊成功。各指定締約方的商標主管機關在收到國際局通知之后,將會依據本國商標法律規定進行審查,核準注冊或駁回申請都會在駁回期限內向國際局發相應通知,由國際局登記后轉發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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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如何計算駁回期限? 駁回期限從國際局通知日期(Date of notification)開始計算。原屬局為純議定書締約方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駁回期限為通知日期起18個月;原屬局為純協定締約方和同屬協定和議定書締約方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駁回期限為通知日期起12個月。 通知日期在ROMARIN中顯示為Date of recording (date of notification from which the time limit to notify the refusal star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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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有效期多長?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從國際注冊日開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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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領土延伸至中國的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如何計算異議期? 領土延伸至中國的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的異議期為國際公告之日次月1日起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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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馬德里協定的特點是什么? l 只能以原屬國注冊為依據提出國際注冊申請并可領土延伸指定體系內除原屬國之外的所有締約方; l 用一種語言(法語)向一個機構(國際局)提出注冊申請和繳納費用; l “中心打擊”:某一商標自國際注冊之日起5年期滿前,若該商標在原屬國因某種原因被撤銷,其國際注冊也要被撤銷;. l 領土延伸后,被指定締約方商標主管機關有權駁回的期限為12個月,若無駁回,在該被指定締約方獲得注冊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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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馬德里協定議定書的特點是什么? 對馬德里協定的修改, 逐漸吸引一些發達國家的加入。除保留了馬德里協定的主要特點外,還具有以下優點: l 不但以商標在原屬國的注冊為依據,還可以以在原屬國的申請為依據提出國際注冊申請; l “中心打擊“之修改——在該商標被撤銷之日起3個月內,可以將該商標轉換為有關締約方的注冊申請,并保留原國際注冊日為該商標轉換為該締約方申請的申請日; l 領土延伸后,有權駁回的期限延長至18個月; l 增加英語為工作語言; l 除<巴黎公約>成員國外,政府間組織也可以加入(如歐盟); l 商標的附加注冊費和補充注冊費外,允許各締約方收取“單獨規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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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與逐一申請途徑比較,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的局限性是什么? l 必須依據原屬國的商標注冊或申請。如果沒有, 則不能申請國際注冊。 l 國際注冊申請中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不能超出原屬國商標注冊或申請中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的范圍。 因此, 如果要指定超出的項目, 需要在原屬國提出一個指定范圍更寬的新申請并據此申請國際注冊并領土延伸至指定締約方, 或者走逐一申請途徑。 l 萬一因條件所限以原屬國的商標申請為基礎的國際注冊申請不能及時遞交到國際局,而致使國際局收到申請的日期在原屬國申請日的六個月以后,要求的優先權會喪失。 l “中心打擊”的可能性. 通過商標馬德里國際注冊程序注冊的商標,如果在注冊之日起5年之內,原屬國的基礎注冊或申請全部或部分被駁回、撤回、注銷、撤銷、放棄或宣布無效,那么,其結果延及所有指定締約方,即該商標不得再要求國際注冊給予的保護,而不管該商標的國際注冊是否已經被轉讓,這項規定被稱為“中心打擊”。 在馬德里議定書下,如果發生“中心打擊”的問題,可以自該商標在原屬國被撤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指定的馬德里議定書各締約方商標主管機關提交一份申請,申請該商標的國際注冊指定轉換為在該締約方的國家申請,當然轉換會導致相應的費用和時間的推延。 l 被指定締約方商標主管機關通常不會頒發注冊證。 因此,對于向國外申請商標注冊應該采用那種途徑才能最大限度地符合申請人的利益需綜合考慮多種因素, 如申請人商業利益現在延及和將來擴展范圍, 申請的費用, 所需的時間(①申請到注冊的過程②及時性), 商品或服務的范圍, 商標的使用與維持,等等。 我公司擅長基于以上多種因素全面分析并提出對涉外申請的最優化策略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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